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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利好|新规正言:银行委外资金可委托私募!

Release Time:2018-06-10Browse:

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之前各家公众号纷纷对比征求意见稿,指出此次《指导意见》规定相较征求意见稿要宽松一些,主要表现在过渡期、净值化转型的估值方法、对私募产品分级限制等方面。
但同时,私募行业人士在解读《指导意见》之后,发现了一个关于私募的利好消息
——银行委外资金可投向私募基金。
 
委外资金或其他资管产品可投向私募基金
新规发布伊始,不少投资人士认为,资管新规对两类机构产品冲击最大,一个是银行理财,另一个则是私募基金。
其中对私募基金的影响主要来自于两方面:投资门槛的提升和业务模式的受限(主要受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规定影响)。不过《指导意见》也对私募基金的业务模式开了口子,即以合格受托机构和投资顾问的身份与其它资管产品开展业务合作的,在规定范围内这一模式允许存在。
但重点是,《指导意见》还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且“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就是说,明确允许银行委外资金或其他资管产品,投向私募基金,对私募机构无疑是重磅利好。
银行的委外投资
在传统上讲,银行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贷款、投资。
贷款大家都很好理解,银行通过收取利率获利;除此之外,银行也会进行投资,银行的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委外投资。
字面意义显而易见:
委外投资就是将银行的自营资金和理财资金委托给基金、信托等公司进行投资,委外资金就是这一部分银行委托出去进行投资的资金。
银行理财属于表外资产,不受传统“资本充足率、不良率、流动性”的监管制约,所以前几年银行理财资金大量投向房地产、地方平台等非标项目,其实这仍然是传统信贷思维作祟的结果,只是绕开了监管的信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业务,但从委外资金的规模上看发展极其迅猛。
2010-2015银行理财规模分别是3.2、4.6、7.1、10.26、15.02、23.5万亿,2016上半年已经接近26.4万亿,几乎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
一般而言,在真正的委外资产管理业务中,国有行委外资金多偏向于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专户和信托,股份制银行偏向于资产管理计划,地方性银行多偏向于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专户。
在此之前,银行在委外投资这一块业务中就对私募表现出很大的兴趣,因为很多私募管理人在量化对冲和股票策略方面相对更有优势。但是2014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银行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每笔基金要严格而明确的投资标的。
另外银行的委外资金想找私募,要求甚严,一般私募根本不在银行的白名单中,小型私募想做银行的委外投资几乎不可能,流程也相当复杂,所以私募心急眼热,却始终吃不到银行委外资金这一块“豆腐”。
 
现在就不同了,《指导意见》明确表示“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去私募由于不是持牌机构,处在尴尬地位,大多只能用通道模式跟银行合作,如今双方的合作有了法规的支持,私募可逐步走出灰色地带,可以说,《指导意见》为双方未来直接合作打开了一扇窗。
仅从数据来看,银行委外投资会成为趋势,从做投资变为选投资管理人,对外部机构提出业绩要求转移自己的投资压力,银行有做委外投资的内部动力。
对私募而言,要成为银行委外投资的委托人,一定会有准入门槛,这个门槛因各大行规定而异,但至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无不良记录,有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风控制度,并考察投资规模和净值增长率等等是肯定且必须的条件了。
所以,各位私募管理人,和银行的合作大门已经敞开,从合规做起,赢得银行的委外投资,夯实自身建设和内控制度,属于你们的资管时代要来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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