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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合伙人个税税负不增政策落地 可选择20%比例税率

Release Time:2018-12-12Browse:

创投合伙人个税税负“不增政策”落地 可选择20%比例税率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总体不增承诺兑现。
  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这意味着维持了一些地方的实践,即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缴纳个税。这也是落实今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所提的“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
  一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对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但在今年加强税收征管,统一执法口径的大背景下,税务稽查部门打算纠正这一做法,统一按照现行规定征收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此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超过10万元部分将适用最高的35%税率。
  投资型合伙企业过往按照20%征缴个税,以后要改成最高按35%税率引起行业广泛关注。甚至一些地方创投机构被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来补缴税款,创投企业税负实质性增加引起社会热议。
  为了兑现不增加创投基金税负,此次会议明确了创投企业可选择两种不同的个税税率,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到税负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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